[北京]辦理以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議為準還是遺產公證為準
我有一位朋友年5月私房拆遷與拆遷辦簽了一份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議,在增加的第十條中,以上房屋系期房,建筑面積7平方米,以上房屋,待乙方將差價補款項匯至甲方后,產權房屋歸陳**之子,陳**所有.6年5月陳**大哥陪著8多歲陳父到公證處去公證,陳父過世后將他的一半遺產給他大哥。請問房屋拆遷保留私房產權安置協議中的補充條款有無法律保障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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