怎樣辦理出生公證
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,并提交下列證明、材料:
(一)申請人的身份證明(居民身份證、戶口冊及其復印件,已注銷戶口的,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);
(二)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(組織,勞資)部門出具的辦理出生公證證明信,無工作單位的,由住所地街辦事處(鄉、鎮人民政府)出具證明信,在學的,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。
證明信的內容應包括:申請人姓名、別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點及其父母的姓名。
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無人事(組織、勞資)部門的,由該單,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,
(三)代理人代為申請的,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,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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